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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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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办发〔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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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
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抢抓“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机遇,加快推动我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宽领域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进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等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江苏建筑业实力强、信誉好、技术优、能打硬仗的优势,通过*策扶持和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实施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着力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建筑强省建设夯实基础,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鼓励和支持我省建筑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非洲“三大网络”(高速铁路网络、高速公路网络、区域航空网络)及拉美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省有比较优势的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发展壮大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龙头企业集团,培育一批新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到2017年年底,全省新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50家以上,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亿美元以上,形成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外向型建筑企业。
二、培育发展更多“走出去”发展的优势建筑企业
(一)持续培育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鼓励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条件限制,支持具有二级(乙级)资质的专、特、精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以房屋建筑为主的对外承包工程骨干企业申请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施工二级资质的,给予*策倾斜支持。鼓励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升级,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及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鼓励支持符合条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
(二)着力壮大对外承包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定期发布《江苏省对外承包工程承包商推荐名录》。引导建筑企业改变房屋建筑为主的单一业务结构,向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发展。推进骨干企业逐步向大型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总承包公司过渡,从以分包为主向独立承揽工程过渡,努力打造样板工程、示范工程,提高建筑企业国际竞争力,展现江苏建筑品牌形象。
(三)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积极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转变,打造一批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鼓励支持我省有实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展银企合作,提升融资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等模式,以融投资带动总承包,承揽境外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构建以工程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形成勘察、设计、监理配套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提高我省建筑产业国际化水平。
(四)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境外市场。鼓励建筑企业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承包境外工程。鼓励对外承包工程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比较优势,积极对接央企、联合省内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与项目所在国中小企业互动合作,共同投标承包境外大中型工程项目。鼓励通过新设、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境外投资注册设立工程承包企业,获取当地各类投标承包许可。支持对外承包工程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境外经贸合作、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在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体现江苏元素、打造江苏特色。
(五)鼓励建筑企业带动上下游产业“走出去”。支持建筑企业探索以资源、工程、融资捆绑方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国的要素资源,积极拉伸、延长产业链。结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引导建筑企业与相关建筑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合作,共同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品加工生产,带动成套设备、技术标准及服务出口。
三、强化对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财*金融支持
(一)发挥财*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运用国家外经贸发展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建筑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大项目奖励、运保费补助、保函费用补助等资金支持。健全完善企业“走出去”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江苏企业“走出去”统保平台建设,继续实施外派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探索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服务支持平台。
(二)发挥相关基金的撬动作用。充分利用省级“一带一路”基金,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通过基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
(三)加大境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建筑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鼓励建筑业较发达地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帮助建筑企业解决在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担保问题。鼓励企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拥有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的*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增强在国际工程招标中的竞争优势,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施差别化信贷*策,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支持。对EPC、BOT、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特大型建筑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充分发挥*策性金融的支持和导向作用,加大优惠利率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投放规模;充分发挥其承办的中国*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资源优势,积极借助援外项目推动江苏省内建筑企业“走出去”,“以小带大”实现多赢。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将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策性信用保险范围,积极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鼓励我省建筑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策性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开展“走出去”业务,对其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及买方违约保险的保费给予补助;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完善重大国别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国家*策性金融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别和项目风险咨询服务。
四、为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条件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人民*要高度重视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工作,将其作为外贸稳增长、建筑产业促转型的重要手段,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策措施,切实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各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财*等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会办制度,主动提供服务,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与商务部、驻外使馆经商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等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帮助我省建筑企业解决在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障碍、壁垒等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企共建的新模式,推动龙头建筑企业参与我省境外经贸代表处等机构建设。
(二)完善综合服务措施。加强省“走出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为建筑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策、境外市场环境、风险预警防范等信息,发布国家和省级援外项目、境外工程项目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建立境外承包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处罚境外承包工程违规行为。积极组织境外工程承包市场宣介活动,主动推介我省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工程投标。举办以“走出去”为主题的银企对接会或圆桌会议,为银行和建筑企业牵线搭桥。各级公安、财*、外事、税务、检验检疫、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对国有建筑企业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出境人员,可以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任务批件。鼓励“走出去”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特点,支持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正常、合理的用汇需求,为建筑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境外工程承包人才培养专项计划,重点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特别要注重培养或引进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和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通晓国际工程法律、项目风险评估、国际工程造价的人才。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吸纳和培养外向型专业人才,可选派素质过硬、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到国外学习锻炼,建立高端人才储备库,以境外项目实施来锻炼和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加快劳务基地建设,强化境外劳务培训,加强外派劳务资源培养和储备。
(四)强化安全保障机制。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出境人员的安全教育,遵守东道国法律,按时支付境外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办理相关人身保险,有效落实防范措施,为出境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建筑企业“走出去”安全协调和应急机制,制订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重点地区、敏感地区要予以高度关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各级建筑行业相关协会发挥信息搜集、人才培训、业务咨询等服务功能,组织专家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中外文互译。建立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联谊交流机制,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国内外建筑市场最新动态。建立国际工程法律顾问团,帮助“走出去”建筑企业开展国际工程法律纠纷援助。积极引导“走出去”企业加强联合协作和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
江苏省人民*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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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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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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